法院公告刊登公示送達法院公告刊登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雄院***99年度司票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書記官***

高雄公示送達.jpg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士院***99年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歷次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歷次筆錄綠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中華民國99年*月*日士林公示送達.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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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如何登報?何時登報?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就公示送達之方法有明文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因 公示送達之本質為擬制性送達,受送達本人實際上並未收受該件文書,因而其程序應從嚴解釋。
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送達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可能命其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送達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送達人仍於國內,則命其登載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是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1)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2)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10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二、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三、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一)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二)債務人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四、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 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可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1.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2.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4.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五)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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