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公告登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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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法院裁定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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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限定繼承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辦理限定繼承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辦理限定繼承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如何聲請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1.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2.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4.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二、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如何辦理死亡宣告(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等候法院開庭通知。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 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如何選定選任?
無人承認之繼承:
民法第1177條規定無人承認之繼承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1178條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78-1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遺產管理人之義務:
1.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2.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遺產管理人之權益: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其他規定:
第118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1184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第1185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
管轄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聲請人。
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檢附文件: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為能決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之報紙等檢送1份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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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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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簡易庭地址:54548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電話:(049)299-5544事務分配區域: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虎尾簡易庭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北港簡易庭地址:65147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電話:(05)783-154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臺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鄉、水林鄉、口湖鄉
斗六簡易庭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址: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電話:(05)278-3671
嘉義簡易庭地址:60081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電話:(05)277-446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
朴子簡易庭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臺南簡易庭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臺南縣歸仁鄉、仁德鄉、關廟鄉、龍崎鄉
新市簡易庭地址:74446臺南縣新市鄉富強路12號 電話:(06)599-8959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永康市、新市鄉、新化鎮、山上鄉、左鎮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善化鎮、大內鄉、安定鄉
柳營簡易庭地址:73659臺南縣臺南縣柳營鄉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418家事大樓: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電話:(07)352-5222
高雄簡易庭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地址:83074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鳳山區、大樹區、鳥松區、仁武區、大社區、林園區、大寮區岡山簡易庭地址:82060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岡山區、燕巢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路竹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田寮區
旗山簡易庭地址:84241高雄市旗山區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甲仙區、杉林區、六龜區、三民區、桃源區、茂林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電話:(08)755-0611
屏東簡易庭地址:90087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電話:(08)755-0670─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鄉、霧臺鄉
潮州簡易庭地址:92053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電話:(08)789-8201─3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鎮、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枋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臺東簡易庭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東縣臺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瑞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成功鎮、東河鄉、長濱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地址:20102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基隆簡易庭地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基隆市、臺北縣金山鄉、萬里鄉、瑞芳鎮、貢寮鄉、雙溪鄉、平溪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電話:(03)925-2001
宜蘭簡易庭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
花蓮簡易庭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馬公簡易庭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金城簡易庭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電話:總機一(0836) 22477、總機二(0836) 2252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事務分配區域 :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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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國外版公示送達-太平洋日報法院公告刊登刊國外版公示送達-太平洋日報法院公告刊登
國外航空版公告離婚失蹤、履行同居義務、停止親權事件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等之公示送達、民事判決、裁定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新聞紙日文/越南文/印尼文/泰文/英語/中文等外籍語言翻譯後海外地區版、海外版航空版公告刊登。報紙國外版公告定價每單位1500元,網路刊登優惠價格750-850元。法院公告登公示催告公告、公示送達公告、拍賣公告、民事裁定等公告,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1字低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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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刊登報紙海外版公告作業時間要多久?要去哪裡買報呢?
答:只要您確認刊登後將資料傳真或E-MAIL至本公司,隔天即可見報。因為報紙在海外發行,因此我們會寄報紙及收據到您府上您不用報,如有代寄法院需求也會提供服務。

問:法院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報紙?
答:專營公告報紙有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較便宜報紙。尤其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刊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某報刊登)。

問:刊登法院公告主要有哪些項目?
答:
公告項目主要有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房屋、土地、動產)、海外版公告、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制)、提存所公告、債權催告登報等報紙公告。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終止收養關係事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宣告死亡,開具遺產清冊,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死亡事件公告,法院請求離婚事件,清償借款事件,履行同居事件,聲請限定繼承公告,報紙限定繼承事件,遺產限定繼承,遺產聲明法定繼承登報,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等報紙廣告登報)
公示送達(給付票款事件,刊登離婚事件公告,損害賠償事件,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法院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 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公告,清償借款事件,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刊登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協議事件,返還借款事件,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返還提存物事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償還公費事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停止親權等事件等報紙廣告登報)
公示催告(支票票據遺失,股票證券遺失聲請公示催告,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遺失證券事件)
法拍屋拍賣公告(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法,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
國外航空版公告(夫妻不履行或未履行同居義務,催告履行同居義務,法院判決離婚申請,判決離婚登記)
夫妻分別財產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提存所公告(清償提存事件,遺失提存書,擔保提存物,返還提存物事件)

問:刊登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告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答:
一、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二、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三、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四、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a.刊登法院公告稿件刊登分為地方版、全國版、國外航空版。
b.刊登法院公告之前要注意公文附註為-全國版、地方版、國外航空版?
c.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格會有差異
d.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需要留意。
e.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登補辦。
f.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最重要的是刊登前 注意公文附註(有註明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地方版)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差很多,所以很多檢察官或書記官視案件判決要求刊登地方版,還是有些地方法院會要求民眾刊登全國版的。所以一定要注意。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 案件又要重登補辦重登,補辦費需再繳費用。 各項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5段稿1行(45個字)。 

問:刊登國外公示送達公告需先準備甚麼?
答: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判決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後再豋報。

問:刊登海外版 國外航空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答: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中國郵報、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問:刊登離婚國外公示送達主要事件為何?
答: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問:海外航空版公示送達如何刊登?
答:刊登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國際航空版,請將翻譯後全文,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全文刊登 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

大陸地區配偶(如港澳地區新娘/大陸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東南亞地區配偶(如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公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定居國外無法送達法院公文者,應刊登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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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專線:02-22633538
帳務專線:02-22608916分機11或12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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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公文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會有專人與您聯繫;或撥詢問專線洽詢)

領取提存物如何辦理

領取的原因
1.依提存通知書。
2.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的程序
1.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2.附具之文件:
A.繳交原提存通知書,如通知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按公告內容全部刊登日報一天,並將報紙送交提存所處理。公告期間為二十日。
B.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 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C.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印章,必要時法院 提存所亦得依職權命提出印鑑證明書。如請求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D.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E.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如係領取政府機關提存之地價或地上物補償費者,得先向提存之政府機關申請變更受取人為該繼承人,持同變更文件,始可領取。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 前死亡,其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其來院辦理取回提存物,並逕向該機關申領補償費。
F.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請求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最近三個 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G.領取地價補償費應提出對待給付:「繳回土地所有權狀」者,如土地所有權狀面積超過徵收面積,應向主管地政事務所更換新權狀,將徵收面積之權狀繳回;但權狀遺失,或無法另行更換權狀者,應逕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求刪除對待給付。如提存書上受取人住址與提存通 知書所載不符,並得向各該機關請求更正。
H.徵收之土地,如有抵押權、地上權設定者,應提出已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取得抵押權人、地上權人附有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之書面同意領取證明文件;或經原提存之政府機關出具已為刪除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
I.請求領取地上物補償費者,提存物受取人應依對待給付條件,或提出主管機關發給已完成對待給付條件之證明文件。
J.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 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其有變更者亦同。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 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K.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請求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 ;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L.提存物受取權人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制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或更正受取權人住址等有關事項之筆錄。
3.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領取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 ,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4.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領取」章 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 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或其他代理國庫之銀行具領提存物。
5.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或未克來院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6.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民法第三百三十條)

異議及抗告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2.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提存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法院收到提存書或請求書後,應於一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五日內調查完畢,並於調查完畢後一日內處理完畢。
第3條
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就左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一)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二)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三)提存物與提存書之記載,是否完備。(四)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前項審查,由提存所佐理員報請提存所主任核定。
第4條
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當場命其補正,無法當場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第5條
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當事人、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左列事項,由為調查之人員簽名。(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二)調查人員之姓名。(三)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四)到場當事人、代理人、關係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之姓名。(五)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受調查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提存所調查人員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第6條
提存所,應置左列簿冊:(一)提存事件收件簿。(二)提存事件辦案進行簿。(三)其他依法令備置之簿冊。
第7條
關於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之期間,自提存之翌日起算,但因提存物之品質或數量不合,而命補正者,應自補正或補正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8條
提存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後段所定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係指中央銀行或其轉委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而言。地方法院院長,依提存法第七條第二項指定保管提存物者,不得以個人經營之處所為之。
第9條
提存物保管人,依提存法第十四條規定拍賣提存物,應報請法院提存所轉送該管法院裁定許可。前項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法院公證人、自治機關、警察機關或商會之證明。拍賣期日應報知提存所,並通知提存人及債權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停止進行。拍賣或變賣之提存物,扣除拍賣、變賣、保管及其他費用後,其餘額應由原保管人代填國庫存款書一式六份。提交當地代理國庫銀行之該管法院提存款戶保管之。並由原保管人將其情形及計算書,報請法院發還保管品寄存證。
第10條
受取權人對於提存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者,提存所得命送達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11條
提存人填報受取權人住所錯誤或不明確者,應限期命其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予補正或公示送達者,提存所得依職權調查或逕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
第12條
(徵收土地住所變更之處理)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之提存,土地或建物所有人原登記之住所有變更,致無法送達時,提存所應限期通知聲請提存機關查明新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第13條
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聲請公示送達者,應否准許,由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其聲請有欠缺者,提存所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其聲請經駁回者,以不聲請公示送達論,受取權人送達處所不明者,應由提存所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
第14條
提存通知書因受取權人死亡無法送達者,提存所應命提存人查報或依職權查明繼承人姓名、住所後對之送達。其繼承人有數人者,通知其共同領取提存物。
第15條
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為提存者,提存所應將提存通知書公告之。
第16條
依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
第17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提存所或法院得斟酌情形,於異議終結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第18條
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存人得取回或聲請返還提存物期間屆滿後,其係現金,應由法院於「代存單」背面載明逾期未領歸屬國庫之旨,加蓋印信,並填具繳款書解繳國庫,如係物品,由法院洽商財政部處理之。
第19條
依提存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異議人及當事人為限。
第20條
聲請提存,應提出左列文書:(一)提存書:提存人應購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二)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四)提存費繳款書:聲請提存應填具該繳款書一式六聯,其提存金額或價額未滿銀元五百元或為擔保提存者,免填。(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六)雙掛號郵票及信封:提存書應添附書就提存人及領取人姓名、住址、貼足雙掛號郵票之信封各一個。
第21條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物及提存費連同提存書,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
第22條
提存物為貴重物品時,應由提存人請求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及提存所邀請專家鑑定其是否無危險性,且適於提存,作成紀錄,其無危險性且適於提存者,當場會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蓋章原封交存,其費用由提存人支付。代理國庫之銀行,對於前項物品之真偽、品質、重量及價值,不負認定之責任。
第23條
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提存人為前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第一項提存物保管處所,應受法院提存所之監督,並隨時報告提存物保管之情形。
第24條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下列規定制作聯單:(一)現金部分: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應於國庫存款收款書,加蓋收款印章及日期,將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聯黏附於提存書 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三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記帳,第四聯代存單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金之憑證,第五聯留國庫記帳,第六聯代國庫備查簿。(二)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部分: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應於國 庫保管品收入憑證,加蓋收受印章及日期,第一、二、三聯由國庫機構留用,第四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記帳,第五聯黏附於提存書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六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七聯保管品寄存證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物之 憑證。(三)普通物品部分:法院提存所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應於保管品收入憑證加蓋收受印章及日期,將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聯黏附於提存書交提存所,以代通知。第三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記帳 ,第四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物之憑證,第五聯留存代備查簿。
第25條
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收到提存費繳款書及收清提存費後,應於繳款書加蓋收款印章及日期,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第二、三聯由國庫存查或轉報,第四、五聯交該管法院記帳及轉送審計部,第六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附卷。
第26條
提存所收到前兩條之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如為擔保提存者,應即通知執行法院或有關機構。
第27條
聲請取回提存物,應作成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為提存時同式之簽名或加蓋同一之印章,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原提存書。(二)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而請求取回時,應提出通知書。(三)依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指定受取人無權受領而請求取回時,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四)依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而請求取回時,應提出法院裁判書或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調解書或受擔保利益人同意 之證明文件。前項裁判確定證明書未提出者,提存所得向原法院查明。
第28條
聲請領取提存物,應作成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原提存通知書。(二)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三)由提存物領取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第29條
前兩條之請求,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代理權之範圍。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者,前項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者,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受取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代存物者,第一項之委任狀,並應附具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領取提存物,其金額或價值在銀元一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兩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30條
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不能提出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必要文件者,提存所應為公告,公告期間為二十日,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物之取回或領取有異議者,得於該期間內聲明之。前項公告,應黏貼法院牌示處,並命登載新聞紙一日至三日。第一項期間內,無人聲明異議者,提存所應准許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第31條
請求取回或領取提存物,經提存所主任審核,認應准許者,應作成發還提存物通知單,通知同院會計室核對帳卡,加編代傳票字號,並由出納室檢出原「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出納員印章發給聲請人。聲請人領取前項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附卷)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代理人代領時,亦同。
第32條
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原封保管之貴重物品,領取人領取時,應當場自行驗明密封原封。
第33條
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該銀行之帳戶。
第34條
提存金之利息,應於請求取回或領取提存金時,由請求人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請求計算給付。提存有價證券請求利息或紅利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代向有關機構領取後,予以轉給或代替提存。
第35條
依提存法第十二條請求代替提存或連同保管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代向有關機構領取後,代替原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
第36條
保管機構保管金錢或有價證券以外之物品,得徵收保管費,但不得超過同類物品保管業所收取保管費用。
第37條
提存所應備有關提存用紙,附印填寫須知,分裝成套,供當事人使用,並得酌收工本費。
第3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提存法全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提存所之設置,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
第三條
提存所置佐理員若干人,輔助主任辦理提存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指定書記官兼辦之。
第四條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第五條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第六條
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第七條
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第八條
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第九條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四、提存之原因事實。五、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六、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七、提存所之名稱。八、聲請提存之日期。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提存書類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條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並收清提存物後,應作成收據聯單,連同提存書送交該管法院提存所。前項聯單之通知聯及提存書,提存物保管機構得交提存人逕行持送該管法院提存所。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如係清償提存,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取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所於准許提存後,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亦同。提存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第十二條
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十三條
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提存所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前項代為受取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第十四條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第十五條
前條提存物為物品者,於提存後有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之情形時,提存物保管機構得報經該管法院提存所許可拍賣提存物;其有市價者,照市價出賣,扣除拍賣、出賣及其他費用後,將其餘額交由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清償提存之提存物,自提存之翌日起經六個月後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亦同。提存物保管機構依前項規定為拍賣或出賣時,應通知提存人及受取權人。但不能通知者,拍賣或出賣不因而停止。提存物依法應歸屬國庫時,其價值已滅失者,以廢棄物處分之。
第十六條
保管費用之確定由保管機構聲請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前項處分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七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提存出於錯誤。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第十八條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二、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六、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七、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八、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前項聲請,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第十九條
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屆滿時,提存物經扣押或有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其他依法律規定不能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情形,或因爭執孰為受取權人之訴訟已繫屬者,除別有規定外,得自撤銷其扣押、本案訴訟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第二十條
提存物不能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二十五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前項情形,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者,得於歸屬國庫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相當於提存物歸屬國庫時之價額。
第二十一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
第二十二條
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
第二十三條
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準用清償提存之規定。前項提存事件,關於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自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算。
第二十四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第二十六條
抗告,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本法所為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者,亦同。
第二十八條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前項提存費及依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三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存之事件,提存物歸屬國庫之期間,依下列規定:一、自提存之翌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未逾十年之清償提存事件,適用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二、供擔保原因消滅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未逾五年之擔保提存事件,適用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已逾五年但尚未解繳國庫之擔保提存事件,自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二年內,仍得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取回。三、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提存事件,亦適用之。四、自提存之翌日起已逾二十五年之提存物未歸屬國庫之提存事件,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得於二年內聲請領取或取回。未逾二十五年者,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限未滿二年者,延長為二年。本法修正施行前提存已逾十年應歸屬國庫之清償提存事件,如其提存通知書在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內,未經合法送達或公告,提存所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補行送達或已解繳國庫者,受取權人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領取,但以卷宗尚未依法銷毀者為限;提存所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未送達且尚未解繳國庫者,應補行送達,受取權人得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二年內,聲請領取。
第三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其保管費用經向受取權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由國庫墊付。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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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如何刊登?
法院各類公告須從**地方法院開始ㄧ直登到書記官為止,如有其他附件、函、通知書、附記,刊登情況如下:
法院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公示催告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全文及附件。(須刊登)
法院通知書、附記。(不須刊登)
1.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2.將報紙送院或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1-4個月(依各地方法院指示)之翌日起算3-7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裁定公告登報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最重要的是刊登前 注意公文附註(有註明刊登(全國版、 國外航空版、地方版)法院公告全國版公告價格與航空版、 地方版的價差很多,所以很多檢察官或書記官視案件判決要求刊登地方版,還是有些地方法院會要求民眾刊登全國版的。所以一定要注意。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 案件又要重登補辦重登,補辦費需再繳費用。 各項公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5段稿1行(45個字)。 

法院民事裁定費用及登報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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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及報紙公告刊登主要有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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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院公告刊登1字不到1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院公告刊登1字不到1元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理監事如何變更,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等報紙刊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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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原本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八、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並命將公告登載於當地之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九、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予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二、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三、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本。
3.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董事會議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文件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
7.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8.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8.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列明合計。(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買賣、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10.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

社團法人變更登記
一、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如其財產尚未移轉為法人所有者,不得變更登記。
二、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變更組織或合併,聲請變更登記者,其聲請人處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及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
四、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登記。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法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及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高雄市○○○號變更為高雄市○○○號。 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5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3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71年12月31日司法院台廳一字第0655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81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一字第12378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3年11月24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0930028686號函修正發布

一、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民法第四十六條)
二、社團法人登記,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及清算終結登記五種。(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條)
三、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由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四、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應由全體董事(理事)填具聲請書提出聲請,並附具下列之章程及文件:(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人民團體法 第十七條)
聲請書應記載之事項:
設立法人之目的。
法人之名稱。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董事(理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財產之總額。
受設立許可之年、月、日。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理事)者,其姓名。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法 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設立法人之目的(宗旨)。
法人之名稱。
組織區域。
會址。
任務。
組織。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代表及董事(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會議(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經費及會計。
章程修改之程序。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民法第四十七條、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
應附具之文件: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董事(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理事)、 監事備案之文件。
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 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人民團體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理事)、監事,指現任董事(理事)、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 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五、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理事)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之圖記,並提出該圖記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人民團 體法第十七條)法人之圖記,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圖記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但不以標明「社團法人」為必要。如其圖記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無須蓋用。但應於圖記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登記處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核備文件之影印本。
六、社團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之程序與日期,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為章程變更之登記者,應附具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七、社團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解散登記之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
八、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住所,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圖記。(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
九、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非訟事件法 第三十七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條)
十、社團法人登記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原本須發還者,應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提出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並由登記處核對相符後附卷。(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一條)
十一、登記處於社團法人登記之聲請,查有違反民法總則、非訟事件法或人民團體法者,應令其補正,始行登記。(非訟事件 法第三十八條)
十二、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就下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五條)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聲請書狀,是否合於程式。
聲請登記之事項,是否適於登記。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十三、社團法人登記,實質事項之審查,以下列各款為限:
設立目的是否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章程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毋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
十四、社團法人之章程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 立目的,不准登記。
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
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 團體者。
允許社員或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
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十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社團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 印者,應不准其登記。
十六、社團法人登記之聲請,應於收案後二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四條)
十七、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駁回聲請應以處分為之,不得以言詞或退件之方式拒絕受理。 前項處分應以正本送達聲請人,並記明聲請人如有不服,得 於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六條)
十八、社團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之。 如以文書為調查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十九、社團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公告之。公告應登載該地之新聞紙,並於登記處公告牌公告七日以上。(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九條)設立登記之公告,其主旨欄應記載如下:「主旨:公告○○○(董事或理事姓名)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設立 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 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 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二十、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經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後,應通知聲請人繳驗聲請登記時附具之財產目錄上法人之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並應提出其移轉登 記簿之謄本。 聲請人逾九十日未繳驗前項證明文件者,除撤銷其設立登記 並公告外,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許可。(法人及夫 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
廿一、社團法人之財產,在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已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
廿二、社團法人之財產在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無須俟其確定,即 可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該項登記確定後,仍應提出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簿謄本。法人之財產,因限於法令不能為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時,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 為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時,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者,應向有關機關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
廿三、社團法人得為變更登記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如其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時,須於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
廿四、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令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廿五、登記處於登記後,已繳驗上述財產移轉證明文件者,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登記處於登記後,應換發法人登記證書。(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
廿六、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董事(理事)、監事應留存登記處之印鑑或簽名式,若董事(理事)、監事因故不能親赴登記處辦理留存手續得購用「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卡」用紙,於簽名或加蓋印鑑後提 出法院登記處,黏於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內留存。但應與聲請書上之簽名式或印鑑相符。
廿七、社團法人聲請印鑑證明,登記處應於收案後三日內發給之。
廿八、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抄錄社團法人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准許之,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原本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八、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並命將公告登載於當地之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九、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予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二、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三、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本。
3.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董事會議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文件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
7.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8.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8.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列明合計。(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買賣、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10.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

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一、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如其財產尚未移轉為法人所有者,不得變更登記。
二、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變更組織或合併,聲請變更登記者,其聲請人處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及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
四、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登記。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法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及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高雄市○○○號變更為高雄市○○○號。 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5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法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3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一、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無須蓋用。但應於印信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登記處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文件印本。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業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應提出其經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登記後,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其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亦同。
四、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為解散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七、法人之印信,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但不以標明「財團法人」為必要。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
九、法人登記,應著重程式上事項之審查,至於實質事項之審查,以左列各款為限:1.設立目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2.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3.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無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
十、法人之章程內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2.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3.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4.設有社員或允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5.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
十一、聲請為法人登記者,毋庸審查其捐助章程或遺囑所載捐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及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登記處,應留存原件(原本),若當事人另需該章程或遺囑者,應自行抄存或請求付與抄本。
十三、法人設立登記時,不得提出內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數份時,應令其擇定一種,否則,不准登記。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數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後者為準。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應記載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記載作成日期者,應命補正,不能補正時,以其向主管機關聲請設立許可之聲請日期視為作成日期。若其為遺囑者,以其死亡日期視為作成日期。
十四、法人設立登記時所附具之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之規章,如與捐助章程或遺囑牴觸者,應通知聲請人更正。
十五、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稱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係指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十六、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產生現任或新任董事之會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備案之文件。
十七、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者,其財產以現有者為準,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十八、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已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
十九、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法人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總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無須俟其確定,即可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該項登記確定後,仍應提出建物總證記簿謄本。法人之財產,因限於法令不能為建物總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者,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在法人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應向主管機關等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
二十、法人得為變更登記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如其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時,須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
二十一、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二十二、法人設立登記之公告,應依公告之程式為之,其主旨欄應記載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二十三、法人登記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在未為公告前,不得公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如以文書為之者,應以密件處理。(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二十四、登記處在法人登記未為公告前為調查時,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允許旁聽者,應特別注意其是否適當。
二十五、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請求閱覽或抄錄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
二十六、董事應留存登記處之印鑑及簽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親赴登記處辦理留存手續,得購用「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卡」用紙,於簽名及加蓋印鑑後提出法院登記處,粘於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內留存。但應與聲請書上之簽名或印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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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日報、全國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廣告登報服務中心
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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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過戶註銷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一)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監理站辦理申訴:
(二)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三)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四)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拒不過戶註銷車輛點交前,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一)申請函。
(二)法院點交函。
(三)監理站函。
(四)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填妥使用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監理站即可,監理站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與車輛當時買受人(既使用人)負擔。

拒不過戶註銷辦理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等正本。
3.印章。
4.新領汽車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
6.讓渡書及新車主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拒不過戶註銷汽機車辦理地點
1.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2.作業流程:服務台取號碼單→依電腦叫號至指定窗口→審核、收費→發件。

如何辦理汽機車失竊註銷牌照登記?
應備文件:
1、(a)車主身分證正本、通信辦理者可用影本(個人名義)
   (b)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印章(非越區辦理者免具)。
3、行車執照。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警察機關車輛失竊報案證明單。
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行車執照遺失應同時申請補發。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註銷登記。
5、公路監理機關車輛(綜合)異動窗口辦理。
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仍依各監理站、所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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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登報注意事項及辦法、流程!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C、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D、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A、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B、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C、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拍賣流程: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上內容為本社整理,實際仍須依各地方法院規定為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東院*99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上午8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本件不動產單獨拍賣。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拍賣之土地據鑑價報告所載現編為風景區農牧用地。拍賣之土地涉及土地重測,相關之權利義務,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可點交。惟若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種植短期作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投標人請注意。投標人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自行負責。若外國人應買或聲明承受時,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並於投標時提示。承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縣)(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日。拍定(或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之房屋稅、地價稅。
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有2次未刊登並檢送新聞紙到院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刊登新聞紙之費用不得逾新台幣*元,超過之部分將視為非必要費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債權人***住**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
副本: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需登報)
地址:**市**路**號傳真:(**)********承辦人:O股書記官聯絡方式:(**)********轉***
受文者:OOO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院O99司執*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已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相關網址http://22608602.web66.com.tw/web/SG?pageID=33328&FP=5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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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遺失畢業證書、學生證作廢該準備哪些資料?該去何處辦理及申請?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範本範例
***遺失(99)*大大證字第******號學位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工專(99)專第******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醫事科技大學**科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本人***畢業於**大學***遺失畢業證書特此登報作廢證號:(**)*字第****號
遺失國立**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科畢業證書 本人***登報作廢
本人***遺失**商專夜間二專部**年畢業第**屆**科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畢業證書證號(99)*****五專**科***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畢業證書**學年度**號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學生證*年*班作廢***
遺失私立******學校****科畢業證書,本人***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職業學校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私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科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商業專科學校**科畢業證書(**)專字第*****號本人***登報作廢
遺失**高中、****學生證、學號987654321,***聲明作廢
**高中附設進修補校99級**科資格證明書遺失作廢*** 

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作廢啟示,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範例範本
***遺失**市政府核發*府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縣政府核發*縣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使用執照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正本,請具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等)、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及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報紙全張乙份(原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應詳刊使用執照年度、字號及執照類別),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範本範例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字第****號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登報作廢聲明範例範本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證號96A1234567號聲明作廢***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號登報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提單遺失切結書可以請船務公司貨船公司提供制式的格式給您填寫。內容大概就是說明-提單號碼、何時出口、從哪個港口出到哪個港口最好再附上packing+invoice。再說明貴公司願意押票一年(最好註明票號、金額、到期日),再請船務公司或是船公司再發一套提單。如果發生重複提貨或是因此造成損失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如是發Forwarder HB/L 3張正本遺失請您再登報作廢(需連續登報三天)。
範例範本
**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1234567890。船名:***航次:***特此申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股份有限公司三張正本提單S/O:**** B/L No.:TPE******聲明作廢 將來如有任何問題本公司願負一切責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有限公司遺失**公司所簽發,編號:***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遺失***所簽發海運出口提單全數正本三套,船名***提單號碼:***,特此公告,聲明作廢。
我司**有限公司,因不慎將**運通有限公司簽出之三正三副一整套提單遺失,提單號為*,船名*,從高雄出運到加拿大,船開時間*。特此登報作廢!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1、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3、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範本範例
遺失**公司*-*月份發票ab*******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稅籍編號****,統一編號*********聲明作廢。負責人***
遺失**年*-*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至ab*******號(二聯式發票)計***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至cd*******號(三聯式發票)計***張特此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作廢印尼護照及居留證辦理!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須帶遺失報案證明(移民書提供)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 (2吋,白色背景+光碟片)
@等通知 (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範例範本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國籍:印尼 姓名***n 護照號碼:AK****** 出生年月日:1979.*.*,遺失日期:2010.*.*聲明作廢

遺失作廢政府核發立案證書/使用執照範本範例
遺失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動產抵押工(*)*字第******號證明書副本一份(含契約書及明細表)聲明作廢****(股)公司***
遺失使用執照**工管(使)字第*****號登報聲明作廢所有權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內設字第**********號登報作廢中華民國******交流協會負責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台內社字第***號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乙紙及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乙紙聲明作廢**會理事長***
遺失台北縣政府核發社補教社字第*號**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縣**鄉公所*年*月*日發*字第*號完工證明,遺失人***。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登報作廢保險送金單/旅行平安險收據範本範例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人壽第***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遺失**人壽送金單號碼:*********聲明作廢
茲因不慎遺失**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費送金單第*號一式四聯,特此聲明。遺失聲明人:**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任職於**人壽**通訊處,民國99年*月間,因公事包遭竊,遺失**人壽續期保費送金單收據號碼:*。利息送金單收據號碼:*。聲明如虛偽,致公司或其他第三人發生權益損害,本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遺失**人壽第*號旅行平安險暨收據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作廢登報設立證書/印鑑
**市**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有限公司***啟。
本行號用於商業登記用之行號印鑑及負責人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商行 ***啟
遺失**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企業有限公司***。
遺失交通部觀光局登記用公司及代表人印鑑聲明作廢。**旅行社代表人***
茲因本公司銀行帳戶印鑑章(曾用於**銀行**分行),保管人尚未繳回為避免挪用他途,特此公告,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啟。

遺失作廢登會員證/識別證/機構證/工作證/上課證/執業證範例
***遺失**高爾夫球具樂部個人會員證乙張會員卡號*****
遺失**高爾夫球俱樂部第**號會員卡壹張及面額新台幣(佰(拾萬元保證金收據壹張聲明作廢 會員***
遺失***識別證乙枚員工編號*****登報作廢***
**股份有限公司遺失福委會機構證,證書編號 *****聲明作廢
***遺失**期貨期貨業業務員工作證與期貨業顧問業務員工作證特此登報作廢
遺失**上課證一張,登報聲明作廢,登報人:***,身分證字號********。
本人***,遺失**公司識別證乙枚,員工編號*****登報作廢。
***遺失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證號)**號作廢

遺失契約書/合約書/說明書/當選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汽車買賣契約書***號登報作廢。業代***
遺失***訂購合約書號碼:1234567聲明作廢。立書人***
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不慎遺失***公司之訂單Q1245特此聲明作廢
本人***遺失**生前契約書,契約書編號:A********,權狀編號:*********,今聲明作廢。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編號:1234567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合約書,編號:1234567特此公告。立書人***
***遺失**房屋租賃現況說明書編號N******聲明作廢
遺失**縣**協會當選證書聲明作廢,理事長***
遺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訂購合約書*第一聯,本人***聲明作廢
***不慎遺失*年*月成立之立案證書乙紙,核准案號:*號,特此聲明作廢。***啟

車位/房屋等所有權狀登報範例
茲遺失***使用權證塔位編號:*****使用證號:***計壹只,聲明作廢。聲明人:***身分證字號:******住址:**市**路**號
本人因遺失**股份有限公司骨灰位權狀,壹張,權狀號碼*。今登報作廢。權狀持有人:***
本人***名下位於台北縣*市*路*號*樓房地契及房屋和車位所有權狀遺失,在此申請登報證明作廢

小啟啟事及各類聲明作廢範例
***在外欠債一切行為,其家屬、親戚一概不予以負責,煩請自行找他處理。
***君從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已自本公司離職。***君在外一切行為,係個人任意所為,概與本公司無關,自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其所從事商業相關行為與本公司無關,其對****有限公司名譽、商譽等各方面若有損害或假藉公司名義等情形,****有限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有限公司特此登報聲明中華民國99年*月*日
***99年*月*日有法院開庭通知傳票,請和家人連絡。***
***身分證字號:E*********於99年*月*日**遺失軍人身份証,聲明作廢。
遺失台北縣第F******號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主証作廢***
遺失**機車完稅及出廠證明車架ABCD....引擎EFGH..登報作廢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引用請告知,謝謝。

身分證/健保IC卡/提款卡/存摺/駕照/行照/護照遺失毀損要不要登報作廢?
身分證丟掉了怎麼辦?
一、遺失身分證請於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或利用自然人憑證,連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掛失申請作業辦理,網路辦掛失二十四小時受理。
二、國民身分證有滅失或遺失之情形者,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人:1.本人。2.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3.受委託人(限未成年人之父母委託直系親屬者)。
承辦單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應備證件:
1.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2.當事人(本人)戶口名簿、印章及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
3.由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辦理時,需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補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戶政所核對人貌(年滿20歲不得委託辦理,無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應設置監護人由監護人申請)。
5.年滿14歲未成年者申請補領身分證可以委託書委託父母之ㄧ方為之,無須父或母之他方同意;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補領,其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單方監護則免。若以委託方式補領,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委託)以委託書委託直系親屬為之。
6.現役軍人、軍事學校學生補領國民身分證,因服役單位遠離戶籍地或在營、在校無法外出致不能親自申請者,得檢具就讀學校或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及該部隊長驗印附有照片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其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7.監所收容人申請補發身分證,得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配偶或成年血親辦理。
交付方式:1.當事人或受委託人臨櫃領取。2.法定代理人臨櫃領取。
處理期限:1.證件齊全者,隨到隨辦。2.未附佐證之補證申請,一般為5個工作天發證。
備註:
1.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不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申請人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
2.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供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補領國民身分證需繳規費新臺幣200元。

換、補發健保IC卡要如何辦理?
申請換補領健保IC卡時,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背面應黏貼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健保IC卡上如要印有照片卡,請貼上合規格照片﹙最近二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如不需加印照片,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取得地點健保局各分局或各地聯絡辦公室、全省各郵局櫃檯,亦可於健保局網站
www.nhi.gov.tw下載取得。
二、申請換補卡類型與地點
1.應繳交工本費200元:可向各地郵局櫃檯、健保局各分局辦理。
身分資料變更(如變更姓名)、更換照片、遺失、毀損(如卡片折損、斷裂)
※身分資料之變更,應由投保單位先行填送「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轄區分局辦理
2.免繳交工本費:可向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或郵遞方式辦理。
其他原因(如卡片未毀損、變形且晶片無刮傷、凹痕,卻無法使用)應繳回原卡
三、領卡
1.分局現場收件
2.聯絡辦公室收件、郵局櫃檯代收、郵寄申請。
四、身分驗證
到健保局各分局現場申請新、換、補健保IC卡時,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則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皆應備齊。

提款卡及存摺遺失
提款卡及存摺都已經打電話掛失要拿到身份證之後才能辦理,請攜帶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留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至任一郵局辦理(非通儲戶請至立帳局辦理),補發新卡持卡人須於辦妥掛失手續後依規定辦理補發新卡手續,並酌收工本費50元,約5個工作天(扣除例假日)再親洽原申辦郵局領取晶片金融卡。
(一)本人:同申請時所需證件。
(二)未成年人: 本人持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
儲金簿掛失補副:儲戶儲金簿遺失,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應留存影本)及原留印鑑親至立帳局(原開戶局)辦理掛失補副手續。另須支付工本費50元。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汽車、機車駕照遺失或損壞補發
1.應備證件:
 A.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簽章
 B.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兩張。
 C.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乙份。
2.收費:
 規費:駕駛執照規費新台幣200元。
3.注意事項:
 A.照片兩張請提供最近正面脫帽半身未帶墨鏡光面紙照片,不可使用生活照或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之照片。
 B.如有違規、道安講習案件未結請先清理。
 C.非本人辦理者,代辦人需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4.填表說明:
 A.書表駕照類別及申請項目請於欄位內打勾,依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並簽章。
 B.繳驗證件請依名稱項目逐項填寫。
 C.非本人辦理者,代辦人需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5.申請程序
    A.持國民身分證明、原領之駕駛執照、照片兩張等證件。
    B.攜帶應備證件至駕駛人窗口辦理。
6.提供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下載

行照遺失補照 
1.異動登記書二張。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等正本。
3.有效期限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4.印章(非越區辦理者免具,親自辦理者可以簽名代替)。
5.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辦理地點:
1.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規費:
汽車行照費新台幣二○○元、機車行照費新台幣一五○元(行照有效日一個月內須同時預繳二年之燃料費)。
注意事項:
1.如有交通違規、違反強制險等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逾指定期檢驗日期之車輛,應先經檢驗合格後,再辦理補照。
3.若遺失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車主聯,不得越區辦理,需回車籍所在地監理單位辦理。
4.離島車輛在本島申請辦理,應填具「拋棄減費申請書」。
5.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

遺失護照失怎麼辦?遺失護照補發申請手續
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三)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二、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
(一)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四、在國外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五、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六、注意事項:
1.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2.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3.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4.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遺失居留證/外僑居留證遺失怎麼辦?
找當地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居留證遺失(毀損)補發
一、填寫申請書一份。
二、繳驗護照正本、原居留證影印本(無則免)。
三、一吋相片一張。
四、須附本人遺失(毀損)切結書正本。
五、外勞須另附下列文件:
Ⅰ、核准函影印本(含外勞名冊)。
Ⅱ、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或在外勞名冊上填註在職證明並加蓋公司及雇主印章)。
Ⅲ、委託他人代申請者,請另附委託書正本乙份。
六、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正。
七、永久居留證遺失,同本方式申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正)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當時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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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股票遺失.jpg刊登民事裁定/支票遺失登報費用及範例
桃園地方法院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登報,公示催告範例,支票遺失如何處理,股票遺失補發,票據遺失公示催告,遺失證券

法院公示催告登報注意事項
核對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登報前先核對裁定內容,檢查是否有錯誤。若有錯誤之處,請法院該裁定的書記官做更正,再登報。如果無錯誤再登報。
於公示催告或民事裁定下來ㄧ定時間內將裁定內容全文刊登在全國版報紙1天。
刊登後請再核對內容是否和公文內容完全一樣。
報紙刊登後請自行保留報紙,於申報權利期限屆滿時再拿該份報紙整及公文影本到法院辦理除權判決。

本社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英文台灣日報Taiwan News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法人設立登記/辦理夫妻財產制登報/刊登新聞紙法院拍賣/遺失支票遺失股票/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民事裁定刊登/[海外版公告][股票支票遺失][本票裁定][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籌備會公告][祭祀公業公告][轉讓債權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公告]。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民眾日報、全國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廣告登報服務中心
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傳真專線:02-22633538
帳務專線:02-22608916分機11或12
E-MAIL  :
ypad123@yahoo.com.tw

(請將公文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會有專人與您聯繫;或撥詢問專線洽詢)

公示催告裁定後應如何登報紙公告?
公示催告之收到裁定後,須在ㄧ定期間內將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公開發行且便宜的報紙即可),並將報紙ㄧ大張(不可裁剪),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如未在收到裁定一定期間內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新竹縣**鄉**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住新竹縣**鄉**路*段*號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元支票號碼AW1234567備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樓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送達代收人***住台北市**區**路*段*號*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有限公司付款人**國際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元支票號碼******備考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書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已收到裁定且登報後應如何處理?
自登報日起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聲請人須持公示催告及保存之報紙全版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聲請時須繳納1,000元裁判費。
法院不會主動通知聲請人何時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須於登報後自行留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時間。

聲請除權判決期限,要怎麼辦理?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支票遺失辦理除權判決之手續
一、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裁定上之姓名、住址、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如無錯誤時請將裁定內容依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期間內刊登報紙<不得剪裁>,未於上開期間內登報紙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登報後待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公示催告裁定、圖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等候開庭通知。
四、收到判決書後可去銀行或發行股票公司即可領取止付之金額或股票。
註:刊登新聞紙,只須登一天即可,並自行留存一份<不得剪裁>,無須寄回本院。非訟中心辦理手續僅至核發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聲請除權判決或其他法律問題<如遺失之票據已尋穫、撤回公示催告…等等>,請至『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僅做參考實際依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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