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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公告刊登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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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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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區**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街*巷*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送達代收人***住臺北市*區*路*號*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住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即陳報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此觀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甚明。前揭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於法院依民法第1157條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準用之。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而聲請人為其配偶及長子,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最新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影本、遺產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被繼承人**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陳報人渠等之陳報尚屬相符,渠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應屬真實。爰依首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並限期命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公示催告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陳報人應注意依法辦理,附此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發文字號:苗院***100繼**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日書記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苗栗縣**鎮*里*鄰*街*之*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發文中院***100司繼***字第*****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台北市**區**路*號)、***(女、地址:南投縣**市**街*號)、***(男、地址:南投縣**市**路*號)、***(女、地址:住台中縣**市**路*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P*********號,生前籍設:台中縣**鄉*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年*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99年*月*7日以100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彰化市**街*巷*弄*號送達代收人***住彰化市*路*段*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L*********號,生前籍設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弄*號)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明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薛保泰之遺產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路*號)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限定繼承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發文字號:雲院*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已將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明人***住*市*路*段*巷*號*樓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一、上開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街*號*樓)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嘉院*100繼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繼字*號被繼承***(男,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號)。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辦理。
書記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主旨:公告100年度司繼字第*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里*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號)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高雄市*區*路*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屏院*100年度繼字第*號
一、本院受理聲請人***100年度繼字第*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業經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合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542條規定將公示催告(如後附裁定正本所載)揭示。
三、特此公告。少年及家事庭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號聲明人***住屏東縣*鄉*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於*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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